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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 
--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(广东省皮肤病医院) 发布时间:2022/6/8    【访问量:3390】 --
 

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
   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,发挥医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,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医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章  议事原则

第一条  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,以及医院党委的决定、决议,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第二条 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密切联系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议事,纪委委员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科学决策。

第三条 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,坚持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对所讨论、研究、决策的问题,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。

第四条 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,都要经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后,由集体决定。纪委会支持纪委书记按照规定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,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
第五条  讨论、研究、决策重大问题时,若涉及到委员本人和其配偶、子女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益关系的,实行回避制度。

第六条 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。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。在讨论医院纪检年度工作计划、对党支部和党员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、对党支部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重大议题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。

第二章   议事范围

第七条   议事的主要范围:

(一)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上级重要文件、会议精神。

(二)研究分析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,提出加强纪律建设、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。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、严格监督与管理干部等工作。

(三)讨论审定医院纪委年度工作要点、计划、总结。

(四)研究制定、修订医院纪委下发的规定性文件。

(五)研究医院党委提出由纪委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。

    (六)研究基层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纪委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。

(七)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。

    (八)研究重大违纪违规案件,审议决定对医院党组织和党员控告、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、复查结论。

    (九)研究决定或解除对医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。

(十)研究、讨论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三章  议事程序

第八条  会议议题,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,由纪检监察室事先征集、整理后,报纪委书记同意,提交会议讨论。

第九条  议题确定后,由纪检监察室将议题提前1至2天书面通知纪委委员,纪委委员做好发言准备。

第十条 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十一条  参加纪委会议的人员,除纪委委员外,根据议题需要,经纪委书记同意,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,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,但无表决权。

第十二条  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表明意见和态度,通过表决作出决议。会议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。对意见分歧较大,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,应暂缓决定,经进一步研究讨论后,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。未到会委员可通过书面材料表达意见,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。会议表决根据不同的议题和情况,可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。

第十三条  会议的通知、组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,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。纪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及作出的决定、决议,由纪检监察室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通报。

第四章   议事纪律

第十四条  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,需按时出席会议。如确有工作不能到会,须事先向书记请假。

第十五条 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。会议决定的事项,按规定进行传达,没有授权传达的不得擅自传达,属保密事项的禁止泄露,发生泄密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六条  会上充分发扬民主,委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一旦形成决议,个人意见可以保留,但决议必须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 会议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。纪委书记对贯彻执行情况要督促检查。纪委委员要主动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种反映,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和反馈意见。

第五章   附  则

第十八条  本规则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

2019年12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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